刑法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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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8 22:32:57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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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交通设施,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破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道路护栏等设施,或者故意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挖掘坑洞等阻碍交通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是交通设施且有破坏行为,且目的在于破坏交通秩序。该罪行严重影响了社会的交通安全和秩序,因此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铁路法》

第六十一条 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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