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侵犯了哪些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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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5 09:48:01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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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侵犯了多个客体,包括但不限于:

1. 个人财产:被诈骗者的信用卡资金或者财产受到了损失,因为诈骗者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了他们的个人信息或者信用卡信息。

2. 金融机构:信用卡诈骗行为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和经济利益,因为它们可能需要承担被诈骗者的损失。

3. 社会公共利益: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影响了社会的信用体系和金融秩序,破坏了公众对金融交易的信心,从而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三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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