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侵犯的客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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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2 03:27:52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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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客体是指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个人或组织擅自设立、开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这一罪行涉及非法设立金融机构,违反了国家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金融市场秩序混乱,损害金融安全和金融消费者权益,因此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全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任何非 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 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第二十三条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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