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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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9:32:17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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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包括三个要素:共同债务关系、主债务关系的成立、债务人之间的连带责任约定。首先,共同债务关系指债务人之间存在共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主债务关系需成立,即债务人对债权人产生了合法的债务。最后,债务人之间需明确约定连带责任,即在债务履行中,任何一方债务人都可以被债权人追偿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则享有相应的追偿权。这些条件通常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若未明确约定连带责任,则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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