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成立的要件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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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 17:27:57 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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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成立的要件包括:质押标的的合法所有权、质押合同的成立、质押标的的实物移交或者书面标明支配权的转让、质押合同的登记等。其中,质押标的必须是质押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并且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确立质权关系。同时,质押标的的实物移交或书面标明支配权的转让是质权成立的重要环节,以确保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此外,有些司法管辖区域还要求将质权登记在相应的登记机构,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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