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结婚的亲属有哪些
1. 直系血亲。2、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具体包括同源于父母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和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甥。
5.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6.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民法典结婚必备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形式的强迫行为均为禁止,不得有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的规定,男性的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而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的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欲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完成结婚登记即视为确立了婚姻关系,如未办理登记,应尽快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婚姻将被视为无效:(一)重婚;(二)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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